核心提示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當案件事實涉及諸如醫療等一些性問題需要進一步查明時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利用其知識給出鑒定意見以作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查明事實得出結論的重要參考。幾天前法院審理一起因一方當事人拒絕司法鑒定從而導致事實無法查明而敗訴的案件。
案情
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6月15日,崔某突發頭痛、惡心被家屬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從頭顱cat檢查中發現崔某顱內左側有動脈瘤。醫院向崔某家屬告知病情,并說明顱內手術難度大、風險高,需請上一級醫院的外科專家手術治療且顱內動脈瘤隨時可能再出血破裂危及生命。家屬經商議后同意手術并表示理解該病的風險性。醫院安排后決定于當月21日下午為崔某進行動脈瘤夾閉術,并積進行術前準備。然而當月21日上午,崔某突發動脈瘤再次破裂出血,昏迷,抽搐,雙側瞳孔擴散,隨即呼吸衰竭、心跳停止,經積搶救后崔某心跳恢復。隨后醫院將崔某轉入監護室繼續搶救治療夜間崔某多次出現心跳停止,經多次積搶救后,崔某于當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崔某家屬認為醫院應當對崔某的死承擔全部責任與醫院多次交涉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30萬元。
審理
家屬拒絕司法鑒定
崔某家屬在起訴狀內以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崔某的死亡是由于醫院延誤治療造成的為由,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醫院辯稱崔某的死亡屬顱內動脈瘤再次破裂出血所致,醫院治療及各種搶救措施符合治療原則,拒絕賠償。隨后法官告訴崔某家屬,其有申請鑒定機構鑒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以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權利但崔某家屬不申請司法鑒定。隨后醫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鑒定機構對醫院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診療過失、過失與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但因崔某家屬拒不提交相關材料,司法鑒定無法進行,鑒定機構將該鑒定申請退回法院。因無法確定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法院終駁回了崔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說法
醫院不需承擔責任
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該法律條文中的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由于其在證據體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鑒定意見在查明案件事實時非常重要。
本案中崔某在醫院診療時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診療過失、過失與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都需要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但崔某家屬拒絕鑒定并且在醫院申請鑒定時崔某家屬不配合不提供相關的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從而無法確定對于崔某的死亡醫院是否有過錯、醫院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另一方面根據醫院提供的證據醫院在整個診療過程中及時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在崔某病情惡化后,及時向上一級醫院申請專家實施手術并經崔某家屬同意,并向崔某及其家屬說明醫療風險這證明醫院盡到告知義務和合理診療義務,不存在過錯。
綜上崔某家屬自愿放棄醫療過錯鑒定,且不配合被告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原告應當承擔被告存在治療過錯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終駁回了崔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來源:南陽日報)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當案件事實涉及諸如醫療等一些性問題需要進一步查明時需要專門的鑒定機構利用其知識給出鑒定意見以作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查明事實得出結論的重要參考。幾天前法院審理一起因一方當事人拒絕司法鑒定從而導致事實無法查明而敗訴的案件。
案情
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2013年6月15日,崔某突發頭痛、惡心被家屬送往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從頭顱cat檢查中發現崔某顱內左側有動脈瘤。醫院向崔某家屬告知病情,并說明顱內手術難度大、風險高,需請上一級醫院的外科專家手術治療且顱內動脈瘤隨時可能再出血破裂危及生命。家屬經商議后同意手術并表示理解該病的風險性。醫院安排后決定于當月21日下午為崔某進行動脈瘤夾閉術,并積進行術前準備。然而當月21日上午,崔某突發動脈瘤再次破裂出血,昏迷,抽搐,雙側瞳孔擴散,隨即呼吸衰竭、心跳停止,經積搶救后崔某心跳恢復。隨后醫院將崔某轉入監護室繼續搶救治療夜間崔某多次出現心跳停止,經多次積搶救后,崔某于當月22日搶救無效死亡。崔某家屬認為醫院應當對崔某的死承擔全部責任與醫院多次交涉無果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共計30萬元。
審理
家屬拒絕司法鑒定
崔某家屬在起訴狀內以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崔某的死亡是由于醫院延誤治療造成的為由,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醫院辯稱崔某的死亡屬顱內動脈瘤再次破裂出血所致,醫院治療及各種搶救措施符合治療原則,拒絕賠償。隨后法官告訴崔某家屬,其有申請鑒定機構鑒定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以及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權利但崔某家屬不申請司法鑒定。隨后醫院申請司法鑒定,要求鑒定機構對醫院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診療過失、過失與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但因崔某家屬拒不提交相關材料,司法鑒定無法進行,鑒定機構將該鑒定申請退回法院。因無法確定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法院終駁回了崔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說法
醫院不需承擔責任
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該法律條文中的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者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由于其在證據體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鑒定意見在查明案件事實時非常重要。
本案中崔某在醫院診療時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診療過失、過失與損害后果有無因果關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都需要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但崔某家屬拒絕鑒定并且在醫院申請鑒定時崔某家屬不配合不提供相關的資料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從而無法確定對于崔某的死亡醫院是否有過錯、醫院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另一方面根據醫院提供的證據醫院在整個診療過程中及時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在崔某病情惡化后,及時向上一級醫院申請專家實施手術并經崔某家屬同意,并向崔某及其家屬說明醫療風險這證明醫院盡到告知義務和合理診療義務,不存在過錯。
綜上崔某家屬自愿放棄醫療過錯鑒定,且不配合被告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原告應當承擔被告存在治療過錯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終駁回了崔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來源:南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