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7日,龍某駕駛掛靠于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的渝B173××號大貨車從墊江到沙河,因占道行駛,與李某某所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某某、羅A、羅B、羅C受傷。李某某住院住院治療45天,用去醫療費20082.43元;羅A用去醫療費14453.96元;羅B用去醫療費4759.86元;羅C用去醫療費2025.08元。墊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此次事故認定為:龍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后李某某被墊江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八級附十級傷殘,羅A被評定為九級傷殘。
另查,李某某在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一直在重慶長江國際旅游公司上班,月工資為1000元每月。
【裁判】
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龍某、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給李某某醫療費等各種費用115002.69元,羅A醫療費等各種費用31260元,羅B醫療費等各種費用5348元,賠償羅C醫療費等各種費用2193元。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1、掛靠單位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應否承擔責任。2、李某的賠償標準按農村人口還是城鎮人口計算。
一、掛靠單位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謂掛靠,是指個人出資購買的車輛登記到某單位(如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或客運站)名義之下從事運輸,車輛所有權為車主個人所有。我國,在賠償責任主體的判斷上采用的是“二元控制理論”。所謂“二元控制理論”,即是由對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力的人、取得運行利益的人作為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機動車的運行屬于高度危險作業,只有危險物的支配者和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控制危險的發生,因此,由對危險源具有控制支配力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的發生。而且,法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危險源的支配者往往能夠通過將損失攤入成本,以及責任保險等形式將危險分散給社會,實際上是整個社會的消費者分擔了責任。
重慶市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堅持被掛靠單位、發包人以及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運營企業通過掛靠、承包、出租等行為獲取了運行利益,并且通過對掛靠人、承包人、承租人的選擇、管理與監督,能夠對機動車的運行行使間接的控制支配力,根據“二元控制理論”,應當承擔運行導致的賠償責任;第二,如果規定以保險金為限承擔責任,則運營企業為追求利益,必然會選擇購買金額的保險,甚至不購買商業保險,使得受害人的救濟得不到充分保障;第三,如果以獲取的利益為限承擔責任,由于獲取利益的證據掌握在運營企業手中,而且其獲利手段較為隱蔽,運營企業完全可以只舉示部分獲利證據,以減少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甚至舉證證明其經營不善沒有獲利,而完全不用承擔責任;第四,運營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往往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掛靠人、承租人、承包人進行追償,只有當掛靠人、承租人、承包人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時,運營企業才會因追償不能遭受損害。但是,當掛靠人、承租人、承包人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時,如果限制運營企業的賠償責任,則受害人將面臨求償不能的局面。基于生存利益優先原則,我們認為應當優先保護受害人,即由運營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五,由于《意見》確立了較為嚴格的責任,將有利于促使汽車運營企業規范經營模式與管理模式,切實擔負起對機動車以及對駕駛人的管理責任,從而達到減少、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的效果;而且,即使承擔連帶責任,運營企業仍然具有有效的控制、回避經營風險的手段,一是提高投保金額,將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二是謹慎審查、選擇掛靠人、承包人、承租人,等手段。
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系龍某肇事車輛掛靠單位,對該車輛享有一定受益權,故重慶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李某某的賠償標準應按城鎮人口計算。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確立了不同的賠償標準,也由此在社會上引發了一場所謂“同命不同價”的爭論。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賠償理論上采“勞動能力喪失說”與“繼承喪失說”,立足于對因受害人勞動收入減少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非為生命定價。考慮到我國城鄉之間在勞動收入、生活成本上的實際差異,該規定符合中國具體國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次,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是根據戶籍登記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僅僅因為戶籍登記地的不同,就實行不同的賠償,這種“唯戶籍論”的區分方式過于簡單和。對于戶籍在農村,但進入城市居住,在城市有合法生活來源,已經融入城市生活的人,除戶籍以外,其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及生活水平與城鎮居民完全一致,對這一群體,仍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是不公平的,且不符合中國社會發展實際。故,依據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精神,對于農村居民在城市或鄉鎮政府所在地有住所且事故發生時已經在該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有正當收入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
本案中李某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在重慶長江國際旅游公司上班已達一年以上,有正當的生活來源,符合按城鎮居民計算賠償數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