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工傷或者是事故鑒定的時候,我們經常會聽到傷殘鑒定和傷情鑒定這兩個詞,兩者之間只差了一個字,聽起來好像沒有什么區別。但是就是因為這一字之差,兩者之間就是天差地別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合肥傷殘鑒定和傷情鑒定的區別。
區別一、確定的時間不同
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如果錯過時間等傷勢好轉就無法進行鑒定,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后進行;傷殘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而發生,如果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比較妥當。
區別二、目的不同
傷殘評定主要在于評判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鑒定的結果。而傷情鑒定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鑒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鑒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后可能痊愈而不影響功能。
區別三、標準依據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于強制性標準;而傷情鑒定,目前依據的是zui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除此之外,二者在使用目的和等級劃分方面也有著很大的區別,大家在申請相關鑒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兩者的區別,希望以上的這些信息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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