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理一些案件的時候,有時候是需要對一些證據進行司法鑒定的,當事人在申請司法鑒定的時候需要注意相關事項。那么申請合肥司法鑒定的注意事項包括哪些呢?
申請合肥司法鑒定的注意事項
1、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進程中發生的,沒有引起訴訟的事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則一般不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加以決定。
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被鑒定客體是指與案件確實有關的人身、財物、事實、現象,是鑒定所要確定的目標。
4、供鑒定客體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在鑒定中習慣稱之為檢材。
5、案件中那些無需專門知識技能即可被人們以普通常識所理解和認可的證據,如有明顯特征的贓物、無爭議的契約或視聽資料等,則不會成為司法鑒定的客體。應當明白,訴訟中,案件中的大量證據是不鑒自明的。
6、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7、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8、鑒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10、鑒定人做出的鑒定意見是一種證據,不具有判決意義。鑒定意見要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和辯論,是否采信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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