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可在損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適用于以原發損傷后果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接受委托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鑒定人,傷殘鑒定后有可能影響”三期“評定。”
方法二、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方法三、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合肥傷殘鑒定的具體做法,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傷情狀況所采用的傷殘鑒定方法也有一定的區別,因此大家在選擇傷殘鑒定的時候一定要進行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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